省环保厅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涉及罚款的强制执行案件
2014年09月02日
来源:
浙江环保新闻网
今天,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因绍兴县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并拒不执行省环保厅的行政处罚决定,日前省环保厅已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要求其缴纳罚款及每日追加处罚共计八十五万元人民币。
记者了解到,省环保厅对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聚酯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一案,已于2014年4月8日作出了“浙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聚酯项目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限被申请人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10日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13日,经省环保厅现场监察,被申请人酯化缩聚生产线未生产,纺丝生产线未生产;但罚款未缴纳。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省环保厅依法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这是省环保厅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涉及罚款的强制执行案件。
原标题: 省环保厅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涉及罚款的强制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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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环保 罚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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