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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应该怎样纳入地方考核
2014年08月25日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王聃

  “带薪年假”越来越成为文件中的高频词。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也下发文件,加大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力度,其中尤其提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考核督查内容。该省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为了让更多劳动者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益,江苏省正在拟定方案,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制度。如果发现单位没有落实带薪年休假,将要求整改。(8月24日《现代快报》)《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公布,无疑让“带薪休假”的话题重新回到了舆论场。譬如《若干意见》中写道,“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如果大学寒暑假时间能够调整,中小学可安排放春假,那么家长们的带薪休假自然将更完整和有意义。但究竟该如何来为带薪年假创造条件呢?仅仅依靠学校等一些社会性机构,难免不够,无论如何,地方政府对此都不能置身事外。

  职工带薪休年假的落实情况,将纳入江苏省对地方的考核督查之中,这表明的正是省级政府的一种重视态度。不可否认,职工带薪休假的难以兑现,主要原因正在于管理者对此一贯以来的淡漠处之。将带薪休假纳入到对地方的考核督查中,一方面说明,带薪休假被切实纳入到管理者的关注视野中来;另一方面,因为“考核制”在行政语境中的独特威慑力,它必将对具体地方政府的执行起到倒逼作用。不过更值得厘清的话题是:带薪年假应该怎样纳入地方考核?督查就够了吗?

  粗线条地来分析,职工带薪休假的无法实现,其实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部分职工主动放弃了这项权益,它主要是出现在规模较小的企业和单位中。这里的职工要么是从未听说过该项权利,要么是日常收入太低,宁愿放弃带薪年假转而继续工作;另一种是在某些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虽然有着带薪年假的规定,但企业对休假日期进行了故意的压缩,并附加了种种其他条件。权衡之下,职工不得不选择弃假。但不管是哪一种,它体现的都是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博弈。

  纳入地方考核,意味着对于带薪休假的治理,将由此前主要的接受投诉,转向主动的纠偏,但仅仅有着督查和整改的形式,依旧远远不够,最重要的仍然在于让劳资双方来平等博弈。正因如此,如同专家所分析,在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带薪休假规定的单位进行整改乃至处罚外,地方政府应做的至少还有:鼓励企业单位都成立工会,以此维护职工的带薪休假等权利;地方政府应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避免某些企业单位产生“法外之地”的错觉,进而拒不履行法定责任。

  将职工带薪休假权的落实,纳入到对地方的考核中,这是一种进步,可必须指出,考核并不是万应良药。此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将食品安全纳入到地方的政绩考核之中,但结果仍旧糟糕。对于职工带薪休假权益的兑现,亦如是。让一些漠视职工权益的企业,尝到被追责的后果,固然不可或缺,但要让带薪休假成为一项职工和企业单位都愿意兑现的权利,关键还在于改变当下劳资博弈的状态,“考核地方”同样对此应有所作为,而在此之前,带薪休假还只是温情脉脉的想象。

原标题: 带薪年假应该怎样纳入地方考核

标签: 职工福利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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