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长期替美国新泽西州一家公司在国内订购竹木板,可是前不久其和余杭区的一个木材加工公司发生了合同纠纷,陈先生说卖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货,并且还拖欠其2500元的FOB费用。7月底,陈先生本来打算走民事诉讼程序,但由于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就向余杭区工商局径山工商所投诉,要求工商方面出面协商处理。
去年12月15日,陈先生代表其所在公司和余杭区一家木材加工公司签订了竹板买卖合同,当时双方约定付完定金后50天内交货。
“过了原定的时间好多天了,木材加工公司那边还是没反应,我们过去催了几次,后来才交了货。”陈先生说:“那边负责人解释说,是原材料供应商突然跑路才交不出货来,但这个和我们没什么关系,不过延迟几天倒也算了,但他们还拖欠了2500元FOB费用(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是一种常用的价格条款)。”
陈先生认为,木材加工公司这样做属于欺诈行为,所以想让径山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调查、协调。
该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拿来合同一看,发现其中的内容和陈先生所述基本吻合,关于2500元的FOB费用是双方另外签订的一张书面协议,时间为5月28日。
那么这2500元是怎么产生的呢?什么叫FOB费用?对此,陈先生解释说,“4月份交货的时候,我们派车去木材加工公司拉货,当时把汇款的银行水单拍了照,一同带过去。可是他们说不行,只有银行水单,订货的款项还没到账,这样不行,于是我们就白跑了一趟,空车来回,还有其他一些费用,我们一共损失了2500元。”
另外,FOB也称“离岸价”。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以船舷线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所承担之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此次事件中,派车拉货这一环节也是由陈先生(买家)负责。
对此,径山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说:“合同欺诈一般带有主观故意性,并且是为了骗取钱财,而卖家方面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突发情况,导致延期交货,所以我们后来把双方负责人都叫过来协商,并且出示了他们所签合同条款,协调之后,卖家方面也同意支付2500元费用,过了两天,陈先生来电说钱收到了。”
针对本次纠纷,主要纠结点在于这2500元损失费用,当然,这是由于卖家警惕,担心货款不能到账引起的,那么卖家这样的担心是否有道理呢?
随后,记者咨询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水单只是代表该银行已经受理,并不能说明款项已汇出,即使是款项汇出了,汇款人也能以更正电退款,所以大家应该以款项入账为准。”
原标题: 2500元FOB费用损失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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