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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下班顺路买菜遇车祸算工伤
2014年08月21日 来源: 杭州网
【摘要】

 

  劳务派遣发生工伤谁来承担?

  章敏接触到的工伤纠纷案件中的劳动者,多数是在中小企业就业的,流动性大,不少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就业,尤其以工地的农民工为多。

  “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办工伤保险,或者他们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所以纠纷才多。”章敏说,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绝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大概只要负担10%。

  章敏提到劳务派遣是一种通过中介建立的“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规定》载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该算工伤

  《规定》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问题。

  《规定》确定了以下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因工外出期间”,认为这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明确指出,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记者陆晨阳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报道

原标题: 最高法院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下班顺路买菜遇车祸算工伤

标签: 工伤保险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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