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培训,节约培训费开支,我市日前出台《台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各项费用,10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各单位原则上应在单位所在地举办培训,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
新规还强化了财务监管,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原标题: 我市出台新规严控机关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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