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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老赖”不还钱要加利息了
2014年08月15日 来源: 台州商报 陈林剑

  从7月1日,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与民航、铁路等部门信息联网;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老赖”们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了。昨日,记者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又给“老赖”们上了一道“金箍”。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规定,从8月1日起,失信被执行人在“迟延履行期间”,除了要归还“一般债务利息”,还要归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据悉,该文件首次从司法上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此外,《解释》中还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内容。

  加倍债务利息单独计算10万元拖一年多付6000多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因此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负责人介绍,一般债务利息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但是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不同。”他说。

  “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基数)×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这个‘金钱债务’就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还没还的本金,不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在内。”这位负责人举例,“比如借款100万,已经给了90万,那计算公式里的‘金钱债务’(计算基数)就是10万。”

  他接着举例,如果约定利息为1分,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还未偿还债务,拖一年不仅要支付约定的每年1.2万元利息,还要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约6387元(10万乘以万分之1.75再乘以365天)。

  “金钱债务”先于加倍利息汇率风险被执行人承担

  《解释》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这位负责人说,加倍利息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所以“老赖”拖的时间越久,要支付的加倍利息就越多。“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他补充道。

  此外,一些金钱给付案件中,还会涉及到外币给付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按照《解释》来说,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该负责人说。

原标题: 8月起,“老赖”不还钱要加利息了

标签: 利息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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