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海淘一族”要进入“纳税时代”了!近日,记者从台州海关了解到,《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出台,8月1日开始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未纳入监管的代购行为将被视为走私。
“海淘交易需要办理报关手续,旨在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台州海关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公告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都要接受海关监管。
当然,纳入公告调整范围的跨境电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主体上,新公告主要针对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该负责人表示,在渠道上,新公告仅面向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此外,接受新公告监管的交易性质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近年来,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台州海关的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按照以往的规定,电商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销往国外的出口商品,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鼓励政策。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这位工作人员说。
对于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新公告规定,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原标题: “海淘一族”要缴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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