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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知识宣传
2015年03月12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根据2014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一、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索赔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来源: 兴业银行台州分行  作者:  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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