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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坠河身亡 搭乘人也有责任
2015年12月08日 来源: 台州商报 章韵 林静 周丽丽

  法院:搭乘行为影响驾驶的线路与时间长短

  与驾驶人身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明知朋友酒后驾车还搭乘回家,结果车子坠河酿成驾驶者身亡的惨案。事后,死者家属将3名搭乘人告上法庭要求担责。日前,台州市黄岩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车祸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酒驾司机金某负主要责任,几名搭乘人各承担一定责任。

  酒后驾车送朋友回家途中坠河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去年7月21日是金某生日,可生日宴会后的醉酒驾车让他的生命定格在了28岁。那一天,金某邀请了一些朋友聚餐、唱歌,作为东家,金某自然淋漓畅饮。聚会结束后,金某拒绝了朋友为他叫来的代驾,趁酒兴自己开车回家,陈某、黄某等5人决定搭乘金某顺风车回家。

  在送人途中,金某接上刚才有事离场的王某,将他送回了家。此时,车上尚有陈某、黄某二人,凌晨1时许,在送陈某的途中,车子行驶到头陀镇店头桥处发生了意外,驶出了路外坠入河中。陈某、黄某先后打开车门惊慌逃出,而金某被困在车内直至被过路行人救出,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交警部门认定,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黄某无造成此事故的过错,无责任。

  法院:搭乘行为影响驾驶的线路与时间长短

  与驾驶人身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面对交警部门的认定,痛失爱子的金某父母认为王某、陈某、黄某明知金某喝了酒,仍要求金某送客,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将当时搭乘金某顺风车的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50%,即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金某父母因金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41.29万余元,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事故的因果关联作出判决,陈某赔偿10%即4.12万余元,王某、黄某各赔偿5%即2.06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酌情由陈某赔偿5000元,王某、黄某各赔偿2500元。

  承办法官对判决结果作出解释,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金某的死亡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金某拒绝朋友安排的代驾,不听朋友的劝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主要过错在于金某自己,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陈某、黄某以及其他几位搭乘人明知金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性,仍决定搭乘金某驾驶的机动车,该行为势必影响金某驾驶车辆的线路与时间长短,与金某面临的危险性大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乘车人也各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一定责任。其中金某之所以驾车经过头陀镇店头桥头处,是为了送陈某,因此陈某与事故的因果关联比其他乘车人更高,故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 酒后驾车坠河身亡 搭乘人也有责任

标签: 搭乘 责任 驾驶 一定 事故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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