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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了!
2019年07月12日 来源: 台州人大

  在台州,你随处可见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人们会自觉地将垃圾分类投放......

  这些文明行为是否感动过你?对于文明行为的促进,你又有什么建议?



  现在请你为《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言献策。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于今年10月提交常委会二审,并提请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8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五楼市人大法工委

  邮政编码:318000

  电子邮箱:tzsrdlfc@163.com

  联系电话:0576—88510150

  传       真:0576—88511595

  附件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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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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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基本规范】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八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商业展销、广场舞、娱乐等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移风易俗,文明婚丧,文明祭扫,不铺张浪费,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影响市容的殡仪和焚烧香烛、纸钱等祭祀活动;

  (七)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照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

  (三)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四)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共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五)不得以摆放物品、安装地锁、设置路障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或者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人士让座,不得实施谩骂、殴打驾驶员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行人应当安全快速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得看手机、嬉闹、滞留,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控制吸烟,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二)节约资源,按照规定自觉做好垃圾分类;

  (三)爱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建(构)筑物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任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不侵占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得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二)合理使用社区公共空间部位、设施设备,不得以放置鞋柜、杂物等方式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不得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

  (三)有序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不得占用、损坏绿地,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文明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五)装修房屋应当控制噪声、粉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得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六)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共享单车文明规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第十三条【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环境、设施,不乱刻乱画。

  第十四条【文明上网行为规范】 文明上网,维护健康网络环境,不编造、散布或者传播虚假、低级媚俗信息。

  第十五条【职业道德】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勤勉敬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家庭美德】 建设文明家庭,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十七条【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鼓励行为】鼓励下列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三)按照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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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实施以下鼓励支持措施:

  (一)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制定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文明人物的奖励和关爱政策;

  (二)组织面向大众的急救知识培训;

  (三)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四)制定对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的鼓励引导措施,支持建立相关公益组织,畅通捐献渠道。

  第二十条【文明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第二十一条【宣传教育】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先进事例,加强舆论引导。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广告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二十二条【文明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三条【文明公约】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按照规定程序将文明行为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和行业协会章程,引导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四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行为曝光】 市、县(市、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文明积分】 鼓励建立文明行为积分奖励制度,将公民受到表彰、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积分奖励,并可以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评估调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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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空抛物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噪声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商业展销、广场舞、娱乐等活动时,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文明行车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不文明停车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不按公共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文明出行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滞留等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规吸烟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小区乱停车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经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停放机动车占用绿地,经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共享单车乱停放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减轻处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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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标签: 文明行为;条例;罚款;机动车;处罚;执法部门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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