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席上,王某怎么也想不通:爱车被质押出去了,他一路从金华追到天台偷偷开了回来,怎么就算盗窃了呢?近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王某今年52岁,老家在金华。2013年7月,他和儿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车辆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实际使用者却是王某。2015年12月,儿子把汽车在义乌一家银行办理了10万元抵押贷款,并将此事告知王某。
2016年7月,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灵,王某在儿子抵押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又将该车以9万元质押给广东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并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
今年1月,因王某逾期未还款,投资公司按约定将质押车辆转让给了刘先生。之后,车辆又几经辗转,到了天台市民张先生名下。
2月18日,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王某利用GPS获悉该车的具体位置后,携带备用钥匙赶到天台城区,把车开回了金华。发现车辆不见后,新车主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经过侦查后,公安一举将王某抓获到案。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7万元。
直到开庭前,王某一直认为车既然是自己的,开自己的车不能算偷盗,经过庭审中的普法教育,王某才恍然大悟,并当庭认罪。
天台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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