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票通业务指境内分行受进口客户委托,在其签发的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附息远期国际商业本票(Promissory Note,在本办法中简称票据,式样参见附件一)上加以保证(Per Aval),可根据境内客户指示由境外银行向出口商即期付款。票据到期日由进口商通过境内分行向境外银行支付票据项下本金和利息。
业务流程:
(1)业务受理。客户向我行提交
(2)国际业务部审查。国际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在业务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核意见:
(一)审核企业名录及其货物贸易分类考核结果;
(二)客户提交票据的各要素;
(三)客户提交的付汇资料;
(四)贸易背景资料的审核;
(五)商业发票、贸易合同、支付票据等单据上的进口商名称与保票通业务的申请人名称是否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与进口贸易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报价。国际部审核资料完整无误后,报价给客户,客户接受我行报价后,我行对票据进行加保
(4)海外分行收到我行出具的加保电文后,凭该电文对国外企业放款。
(5)到期后,我行客户向我行支付票据加保本息,我行向海外分行支付加保本息。我行解除保证责任
适用条件:
(一)客户准入。在我行申请办理保票通的客户,除具备办理一般贸易结算业务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客户必须为我行PD评级7级(含)以上客户(完全现金保证项下除外);
2. 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有足额的付款保函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近1年内无逾期记录;
3. 客户的货物贸易分类考核结果为A类,交易种类须在客户主营业务范围内。
(二)目前,该业务方案仅限于在交行系统内的境内外机构(含离岸)间合作开展。
(三)业务金额。提供保票通时,我行保证的金额一般为票据本金及利息。
(四)期限条件。在保票通项下,票据的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针对总行级客户(蕴通四星或五星级客户、领汇五星或六星级客户)或完全现金保证项下的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费用收取方式。保票通实施统一报价。除票据加保费用外,其他费用和利息(如有)由境外银行向申请人收取。境内分行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除加保业务费外的任何费用。在实际操作中为方便客户,费用可由境内分行代为收取后划转至境外银行。
(六)进口商如向境外银行延期付款,则需要在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做延期付款登记;若因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而涉及利息税,进口商应按有关税务规定代缴相关利息税并向境内分行提供相关税务凭证,或由境内分行代扣。
(七)保票通实行授权审批管理制度,与进口保付权限一致,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方可。